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一审宣判
唐人日报1月9日讯:近日,央视网消息,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秀隆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秀隆在2001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他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秀隆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尽管如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秀隆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案件中涉及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大案要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同时也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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