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受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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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月2日讯: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受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马玉星因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法院还依法没收了马玉星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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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23年9月,马玉星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及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子女入学等事务中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123万余元。

法院认定,马玉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虽然马玉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法院考虑到其坦白情节及违法所得已全额追缴,因此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宣判后,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的严惩力度表示高度关注,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进一步彰显了反腐倡廉的决心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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