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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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1月26日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因受贿罪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已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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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法院认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从轻处罚。

此次判决再次表明国家对腐败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法治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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