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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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月29日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判处赵其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同时,法院决定依法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部分不足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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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赵其宏在2009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及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融资贷款、产业引导基金、纾困基金、职工录用等事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28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未实际取得。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其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鉴于赵其宏部分受贿行为未遂,且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此次判决表明了宁夏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管。赵其宏的案件也反映出在国有企业中,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严重问题,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后续执行和后果表示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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