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一审被判死缓
唐人日报12月17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齐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齐同生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项目备案及核准、工程项目承揽等关键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齐同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长,涉及领域广,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蚀公共权力运行的公信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法院指出,在本案处理中,也依法综合考量了相关从宽情节。齐同生部分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为明确;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被追缴,具备依法从轻处罚的条件。基于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据悉,该案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齐同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发表了意见。齐同生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
该案的宣判,再次释放出对严重腐败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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