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登上热搜:原意是扩大保护,现实却引发家暴量刑更轻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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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1月27日讯:“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巨大争议。事件源于最高检最新司法解释,将“婚前同居关系”正式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按官方释义,此举旨在扩大精神虐待罪与相关干预制度的覆盖面,让更多处在亲密关系暴力中的受害者获得法律保护,典型如北大牟林翰案中的受害者。这一初衷本是补齐制度短板。

然而,在当前“家暴量刑普遍偏轻”的司法现实下,这条看似进步的界定,却意外触发了公众强烈忧虑。大量网友指出,在实际办案中,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今后可能不再以“故意伤害”论处,而是被归入“家庭暴力”。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家暴致伤乃至致死”案件的量刑往往明显轻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死”甚至“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

不少人担心,这项解释在落地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副作用:原本应按一般刑事犯罪处理的暴力行为,会被纳入家庭暴力框架,导致量刑降低甚至“劝和不劝离”式轻描淡写。更有法律从业者指出,在部分地区,家暴案件更易被认定为“家庭纠纷”,难以立案、难以取证、难以追责,一旦同居关系被统一纳入“家庭成员”,可能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内部调解化”的倾向,让施暴者成本更低。

舆论场随即炸锅。有网友怒问:“是不是以后男女朋友阶段被打,反而更难追究刑责?”“家暴保护伞会不会越撑越大?”也有人反复强调,问题根源并非解释本身,而是家暴罪的量刑体系与执行体系长期失衡,轻罚、缓刑、调解普遍存在,使得这项本应扩大保护的措施,在现实中被公众理解为“变相弱化打击力度”。

随着争议发酵,最高检相关帖文已开启评论精选,网友质疑声不断被折叠、隐藏,但讨论仍在各平台持续扩散。许多人呼吁,如果要扩大“家庭成员”范畴,就必须同步推动更严厉的家暴量刑、更规范的强制报告制度与更可操作的保护令机制,否则这项界定可能变成“纸面保护”。

“扩大保护对象没有错,错在保护措施本身太弱。”这是评论区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句话,也是公众持续警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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