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反目:女子起诉索回57万元转账,法院判男方返还41万元
唐人日报10月30日讯:一段跨越20岁的“姐弟恋”,最终走向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引发热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男子陈某需向前女友罗某返还41万余元。

案件缘起于一段从“甜蜜”到“反目”的情感纠纷。80后女子罗某与00后男子陈某于2021年相识于一家酒吧,当时陈某在酒吧担任营销工作。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据陈某供述,在交往期间,罗某不仅在生活上给予他诸多帮助,还多次以“爱情支持”为由向他转账,共计57万余元。
然而,这段感情并未持续太久。陈某称,随着交往深入,他逐渐感到这段关系“失衡”,无法接受“被包养”的状态,更难以跨越20岁的年龄差距。最终,他提出分手。
分手后,罗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在感情中付出了真金白银,却遭到陈某“无情抛弃”。她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57万元,理由是这些资金并非“恋爱赠与”,而是“暂借款”或“共同生活支出”。
陈某在庭上坚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他从未索要钱财,罗某的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他表示:“她知道我经济条件不好,愿意帮我。我们是恋人关系,她转的钱是出于感情,而不是借款。”
罗某则辩称,自己并非“包养”对方,而是希望通过经济支持帮助陈某创业,双方曾口头约定,若分手应返还资金。她强调:“感情可以结束,但钱不能白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实存在恋爱关系,但并无证据表明这些转账系“无条件赠与”。部分款项金额较大,且无对应的消费或共同财产使用记录,显然超出一般恋爱支出范畴。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部分转账款,共计41.2万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辩称,罗某在恋爱期间主动转账、赠送物品,应视为“基于感情”的自愿行为,且“赠与行为已完成”,不应再被要求返还。
石家庄中院在二审中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恋爱关系并不等同于赠与合同关系。当金钱数额远超正常恋爱支出、且一方明确表示无偿转让意图不充分时,应视为“附条件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若恋爱关系终止,条件不再成立,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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