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一审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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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4月22日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一审宣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间,李吉平先后担任国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人事部门副职及副行长等要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7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吉平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多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该案的宣判,彰显了国家持续深化金融反腐、斩断权钱交易链条的坚定决心,也再次警示金融系统党员干部严守底线、不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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