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一审获刑十三年
唐人日报7月23日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查,2007年至2024年4月,刘志强利用其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及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委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业务拓展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备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芜湖中院于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全程规范,刘志强当庭认罪悔罪。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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