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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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8月5日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贪污、受贿案。法院判处项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其贪污、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项明在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国家财产并收受巨额贿赂。其贪污行为涉及侵吞、挪用及非法占有检察系统管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行为主要通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资源分配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

法院认为,项明身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干部,本应恪守公正廉洁,却严重背弃职责,以权谋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其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从严惩治严重职务犯罪的决心。

该案的宣判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这一判决不仅惩治了严重腐败分子,也再次释放了反腐败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司法权力绝非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何贪腐行为终将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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