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一审获刑十二年
唐人日报9月11日讯: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高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86万余元,并在任内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最终,高朋因受贿罪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玩忽职守罪获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披露,高朋的腐败轨迹贯穿其仕途多个重要岗位。自2007年至2024年间,他先后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在这些关键位置上,他或直接利用手中权力,或借助职务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个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巨额财物。
法院查明,高朋在担任顺义区区长期间,还因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他担任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选址及后续收购过程中缺乏基本责任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这一行为不仅是对职责的漠视,更是对公共利益的践踏。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其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该案于202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高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高朋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现场有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
高朋案的宣判,既是对其个人腐败行为的清算,也是对外界的一次强烈警示:任何身居高位者若心存侥幸,以权谋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其贪腐行为从首都的重大工程建设到基层民生项目,所涉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折射出部分干部法纪意识的缺失与监督漏洞的存在。而其最终伏法,也再次表明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威慑力。
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高朋的落马与被判刑无疑是对所有领导干部的再次警醒:权力不是谋私的资本,而是为民服务的责任。触碰法律红线者,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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