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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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0月15日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间,王波在赤峰、包头、巴彦淖尔、呼和浩特等多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法院认为,王波身居要职,长期大肆敛财,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公信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判处死刑。然而,鉴于王波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备重大立功与法定从轻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据悉,该案于2025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王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王波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强调,王波案暴露出个别高官在长期掌权过程中丧失理想信念、权钱交易、严重败坏政治生态的典型特征。宣判结果不仅彰显了党中央“零容忍”反腐决心,也释放出“贪腐必惩、终身追责”的强烈信号。

目前,涉案财物及孳息已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随着判决结果的公布,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49亿元的贪腐大案正式画上阶段性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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