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海芳被开除党籍
唐人日报10月17日讯: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海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刘海芳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面对组织审查,他不但拒绝坦白交代,反而串供、伪造证据,对抗调查,态度恶劣。
刘海芳长期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利用职权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谋取私利;并以职务影响力,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转由他人承担。
更为严重的是,他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纪检机关认定,刘海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知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海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终止其云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云南省纪委监委指出,刘海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背离党性原则,忘记公仆本色,私欲膨胀、权力异化,是典型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手、不知止”的违纪违法干部。
纪检部门强调,任何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胆敢以权谋私、顶风违纪、挑战纪律红线,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刘海芳案再次警示全省党员干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违背初心、滥用公权者,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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