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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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1月27日讯: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连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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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间,刘连舸利用担任多项高管职务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同时,2017年底至2020年初,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任职期间,明知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推动违规发放贷款33.2亿余元,致使1.9亿余元本金损失。

法院认为,刘连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判死刑。

鉴于其部分受贿属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线索,积极退赃,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涉案赃款赃物已追缴并上缴国库。

该案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和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腐败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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