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获刑13年
唐人日报5月14日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王宜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其在新疆石油管理局、中石油、中海油等多个关键岗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0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宜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作为中国能源央企的高层,王宜林的落马再次警示:权力若失去监督,腐败便如影随形。该案彰显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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