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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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3月21日讯: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判处李晓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李晓鹏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李晓鹏在1994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元。

法院认为,李晓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李晓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次判决凸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法治的公正性。案件的宣判对反腐倡廉起到了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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